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
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2〕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規(guī)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還存在著評審程序不夠完善、工作職責不夠明晰、權利義務不對稱等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規(guī)范。為加強評審工作管理,明確評審工作相關各方的職責,提高評審工作質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公正、客觀、審慎地組織和參與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依法獨立評審,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采購結果確定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委員會名單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jiān)督人員等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監(jiān)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對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切實履行政府采購評審職責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組建評審委員會,并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要根據(jù)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清;要對評審數(shù)據(jù)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技術水平、職業(yè)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政部門反饋。省級以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xiàn)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要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對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逐一進行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比較和評價;對供應商的價格分等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yè)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供應商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并根據(jù)評審結果推薦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根據(jù)采購人委托協(xié)議規(guī)定直接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起草并簽署評審報告。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要協(xié)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答復質疑或處理投訴事項。 三、嚴肅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xiàn)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jiān)督,但不得超過2人。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評審委員會應當推選組長,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jīng)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xiàn)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評審現(xiàn)場管理,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xiàn)場。各級財政部門對評審活動相關各方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 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熨Y源共享機制,采購項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異地財政部門專家?guī)斐槿<?,但應事前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駐京外單位可以從所在地市級或其上一級財政部門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所在地市級或其上一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評審專家?guī)熘邢鄳獙I(yè)類型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jīng)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使用。出現(xiàn)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xiàn)場專家數(shù)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補抽專家,繼續(xù)組織評審。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評審委員會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發(fā)現(xiàn)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告。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xié)助處理質疑事項,并依據(jù)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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